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章 投资/附件一 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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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十章 附件一 习惯国际法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附件二 征收 |
第十章 附件一
习惯国际法
缔约方确认以下共同理解,即一般意义上的“习惯国际法”和第十章第五条(投资待遇)中特别提及的“习惯国际法”,包括与外国人待遇有关的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是源于各国对法律义务的遵循而产生的普遍和一致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