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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續集/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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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續集
卷第十四
作者:朴世采
1731年
卷十五

答問講學論禮[編輯]

答崔士遜問論語○癸酉七月十四日[編輯]

序說第三條程子小註。在我則改容更貌。而人則猶舊雲者。比看書前後生熟言之也。改容更貌。只上文識面識心之義而改更二字屬我。容貌二字屬人耶。

改容更貌。以識其心後更爲致敬而言。蓋言讀之者必以心與書交相脗合。然後乃可之意。所謂會之以神也。非改更二字屬我。容貌二字屬人也。第此乃上蔡謝氏語。而序說誤作程子。未詳其由。

學而有子曰其爲人也章第二節勉齋註。自人之一心止乃所謂仁也。雖以所具之理有理存焉兩語。分言德與仁之所以得名。而下語似欠分曉。未知如何。

所具之理者。就人心而泛言其有德也。有理存焉者。就心中所存而特言其爲心之德也。義似有別。但恐未能十分曉然也。

子禽問於子貢章第二節小註。胡氏下按辭。饒氏二說皆不載於此。而只論得失。旣不載其文。則以不必論其立言之得失也。未知如何。

饒說不見註中。而引以爲辨。似是釋經之變例。然大義若正則卻無妨。

子曰父在章眞氏小註。姑泯二字似欠不忍底意。未知如何。

旣曰在所當改。則乃三年之後必當改之者也。用姑泯字。不至害義。第未宛轉恰好耳。

爲政首章小註。朱子曰北辰是天之樞紐一段論藏心雲者。輪藏似是圓輪。心似是貫輪橫木。未知如何。且近樁點子。象以俗物則是何物。而且管弦亦何物耶。

此條舊來亦難看。蓋所謂輪藏心。射糖盤子中名目。而在今都不得曉。所以難看也。輪藏心來諭似略得之。樁韻會杙也。杙橛也。又曰爾雅樴謂之杙。註橛也。蓋直一段之木。其初謂之橛杙樴。及其入用。各隨所在爲名。以此推之。中央樁子。指北極至南極中間直貫處。所謂貫輪橫木也。近樁點子。點子指星體而言。猶言極旁之小星也。朱書有樁運樁庫之說。樁運常運之謂。樁庫長封之謂也。管弦。管指玉衡而言。猶言極旁之小星在於玉衡之弦。故不入於管。而其實轉得。使人不覺也。射糖盤子。尤齋在時常言無所考。蓋亦不能的知某物耳。

又曰天圓而動一節。南極入地三十六度。故周回七十二度。常隱不見雲。隱而不見則何以爲極耶。

極者非謂極盡地頭也。所謂謂之極者。如屋脊謂之屋極。其義如戶之樞車之輪。南北相當雲爾。難以不見而不謂之極也。

子曰詩三百章小註。太史公說古詩三千篇。孔子刪定爲三百。看來只是採得許多詩。不曾刪去。只是刊定雲。採得刊定則其不採者。非刪去乎。

韻會刪刊皆訓削。刪定與刊定未有分別。來喩亦然但太史公所謂刪定。蓋指刪其三千篇爲三百篇而定也。朱子所謂刊定。似指就所采三百篇中刊而定之也。恐當各隨其意而看之。

子曰十五志學章末節下胡氏集註。蓋心卽體以下六句。似是上二句言心體用之本。而四句言其效驗。故上二句下以以懸吐讀則似爲得。故前日以愚見奉質。則親賜指敎。以爲不過是平鋪說。自成六項。而反覆思之。恆有未能分曉於心者。伏乞更賜指敎。以歸顚撲不破之地。

胡氏說六項。不記當時問答如何。今更詳之。心卽未發之體。欲卽達道之用。道以全體而言。義以逐事而言。此則雖似兩節。而猶可謂平鋪說自成四項。至於聲爲律身爲度。分明是效驗。何可與上文並論耶。

君子周而不比章集註。欲學者察乎兩間而審其取捨之幾雲者。新安陳氏以通書幾善惡之語釋之。善惡之幾。是思慮方萌之初也。取捨之幾。是照管事爲上處也。其深淺似相不同也。未知如何。

取捨雲者。如所謂務決去而求必得也。然則恐不必遲待照管事爲矣。如何如何。

子張問十世章三統雲者。以王者改正朔新耳目。以示王者大一統而言耶。以正月爲一歲之統而言耶。

漢書律曆志雲三統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紀也。十一月乾之初九。陽氣化於地下。萬物萌動。故黃鍾爲天統。六月坤之初六。陰氣受任於太陽。萬物生長。故林鍾爲地統。正月乾之九二。萬物棣通。族出於寅。故大簇爲人統。統者蓋統一之謂。其義始於律呂。似非來說所謂三事矣。

八佾或問禘章小註。延平李氏曰禘自旣灌以往者吾不欲觀之矣。則是顚倒失禮於灌而求神。以至於終。皆不足觀雲。以禘自旣灌章觀之。則夫子以懈怠失禮於旣灌之後言。而此章則擧始終言皆不足觀者何耶。夫子雖言一事之失而譏魯禘非禮之意包在其中。故李氏推夫子之本意言之。而顚倒失禮雲者。擧禘之全體言歟。

延平之意以爲自灌而顚倒失禮。與朱子所謂魯之君臣誠意猶有未散者。意見少異。故至於問禘章有此說。蓋亦以夫子之說推之也。

子曰關雎章有以識其性情之正也雲者。是指詩人之性情耶。且小註關雎是樂之卒章一節。前面須更有雲者。言關雎是樂之卒章。則此章之上。初必有始作樂之節拍雲耶。

性情以詩人而言。小註卒章說。來喩看得是。

哀公問社章朱子小註。如神樹楡社之類。是釋社之正義。如程氏以木爲主。輔氏軍行載主之說。似不合引此而釋此章也。未知如何。

程氏之說。蓋以宋時有以石爲主。如古之以木爲主故言。輔氏則特以戮人於社有此說。雖非本意。亦各有義也。

子曰管仲之器章第二節下小註。說苑自對曰止自傷於民。君恃其信亦可奪也兩語。言其委任之大重耶。

來喩似是。

子曰居上不寬章。吾何以觀之哉雲者。只謂居上臨喪爲禮時得失也。似非汎指其人之得失也。未知如何。

雖各以其事言。實亦爲其人之得失也。

里仁富與貴章第二節惡乎成名雲者。是指君子稱名耶。沒世名不稱之名耶。

君子之稱。

子曰我未見好仁章第三節。是結第二節下一句申言之也。故朱子於章下斷辭曰但用力而力不足者。今亦未見其人焉。此夫子所以歎息而反覆之也。輔氏註以用力而力不足者。歸之於第三節者何耶。

所謂我未見力不足者。雖是第二節之語。至章句圈下註。分明遞作三節說來。輔氏之論恐不可非。

子曰參乎章子出雲者指夫子。故下文特稱曾子曰以別之。而小註胡氏渾然一理一節曰。以子出門人問觀之。則當時侍坐非必一人云者。似以子出之子歸之於曾子。似失照管。未知如何。不然則何以子出。知侍坐者非一人歟。

非謂曾子出也。胡氏之意正以曾子門人之在座者推之。夫子他門人亦多在座。而其必獨語曾子以此。蓋爲可以達此耳。

公冶長子貢問賜也章小註或問一節。胡氏曰子賤亦未便是不器之君子。特子賤能有所取而成德。可充以至於不器雲。子賤今日地位。不至於不器。則何必以他日所到地位言之。先儒曰君子之稱。有指其成德者。有指其善類者。子賤君子之稱。安知以善類稱之歟。

上文子賤章小註。朱子曰論語中說君子。有大槩說者。如言賢者之類。此說已明。胡氏似太推遷說得。來示恐然。

子張問曰令尹文章第二節。如吾大夫崔子云者。指其邦君之不善如崔子云歟。

似指其邦大夫而言。

雍也哀公問弟子章小註非禮勿視一節。曰如三月不違仁又是已前事。到這裏已自渾淪都是天理。是甚次第雲。若然顏子畢竟已到聖人地位耶。

此以節次贊歎而言。故如是。然已自渾淪都是天理等語意。視聖人氣象不啻有別矣。

子華使於齊章。旣曰使齊。而輔氏小註曰或使於他邑或使於他國。不可知雲者。何歟。

來說恐是。第小註或有本非當條之事。而移錄於初見處者。無乃因此而然耶。不敢質言。

子曰回也其心三月不違仁章集註。張子曰過此幾非在我者雲。此字指心意勉勉循循而不能已。工夫慣熟時言耶。

此段得之。已見下小註水漲船行條。

子曰賢哉回也章小註問顏子在陋巷一節。曰此重則彼自輕雲者。雖以甘旨屬彼。其樂屬此。而旣有其樂則憂自憂樂自樂。自不相妨雲。不以文害意看破如何。且別無方法別無意思雲者。其義何歟。

此重彼輕。蓋以心志之養口體之奉言。別無方法意思。尋常亦未曉。大抵似是不爲苟且經營之意耳。旣有其樂亦不相妨。本文旣無其語。未詳盛意。不果仰復也。

樊遲問知章。於問仁獨先言仁者提起者何歟。先難後獲。非初志於仁者之所能故云耶。

所謂仁者。非指仁人而言也。蓋曰仁之爲道雲爾。幸更詳之。

博施濟衆章程子說第二段下。推此以求修己以安百姓則爲病可知雲者。推此以求可知等語。屬讀者言耶。

不必屬讀者。泛以事理通論也。

述而子曰假我數年章集註。嘗讀他論雲者。指齊論之類乎。

仁山金氏曰魯論齊語。至張禹始合。至鄭康成則以魯論考之齊語古語爲之註。三論始合。爲今定本。然則所謂他論。卽指當時他本論語而言也。

子不語怪力章小註。問子不語怪力一節集註雲者。不載其文而只論其義。諸篇中如此等處多。未知舊有而爲明儒所刪耶。

集註之文。前後修改不一。所當只以今註爲主。而小註中不免兼錄舊註之語者。以其所論義理有所關係。亦不可全刪故耳。他皆倣此。

泰伯曾子有疾章第三節下小註。問集註舊以三者一節。是舊本改定者也。其下一節。卽舊本之意而尙存之。所以備參考者耶。編入者失照管耶。

其下一節。雖是舊本之意。此係或問議論。不無可參驗者。故仍存不刪也。大抵更以新舊兩本詳究其旨。可見章句愈改而愈切。前賢釋古經爲後人之意可見也。

子曰師摯之始章小註。或問關雎之亂一節。想其初已作樂雲者。是上文關雎樂不淫章前面須更有之意耶。

恐然。

舜有臣章第三節下小註。自問集註止後來之盛。或者之意以舜臣只五人。武王之臣十人。而集註雲惟唐虞之際乃盛於此。故以集註此一段爲虛說。而朱子之意則謂舜臣雖小於周。不必以多小較勝。而亦以人才之盛底意。存在一章之中。以圓此章之義雲歟。且若從元註雲者。指舊註耶。

以十人爲不如五人之盛者。似是反說。然唐虞則五人固其尤者。而尙多其賢如九官之類。故集註云然。元註指鄭氏註。

先進季氏富於周公章第二節。使小子鳴鼓攻之。而朱子釋之曰猶使門人正之。可見愛人之無已也。使門人攻是使之自新故云歟。已自絶而又使門人攻者。安在其愛耶。

此段常所未曉。冉求仕季氏久矣。所謂使門人正之者。在平日耶。在晩年耶。孔子自衛反魯。實是冉求勝齊之初。是時孔子年六十八。其後不過數年而易簀。安有以平日爲季氏聚斂之罪。爲求之大故而遂絶之。至有不見面目不接門墻之理耶。然則今之封爵從祀。皆無據之甚者矣。鄙意集註因非吾徒也一語有絶之之語。蓋如陳氏所謂罪責棄絶之意而已。自是一時之事。未必永絶之也。至於愛人之無已雲者。雖絶之之中猶使門人正之。俾之自新。蓋有不終絶之義。豈非所謂愛者耶。朱氏所謂責之甚者愛之之至。是也。

子張問善人之道章。不踐跡下。當包不自爲惡底意看。方成說話。自不爲惡。乃此篇主管。而意在言外。似欠分曉。未知如何。上文旣言善人。則其自不爲惡者。不待言而自在這裏耶。

末端語恐得之。

子路曾晳冉有公西華侍坐章。居則曰不吾知者。非必槩二子之志而言也。只以常人恆情汎言耶。此非用行舍藏底意。顏曾在坐則不設此語耶。曾點之志。卽其所居之位。樂其所居之常。則必非有不吾知之意者也。且末節下程子說第三節曰。曾點能知夫子之意。故有此對。而夫子喟然歎曰吾與點也雲。然則似欠自得底意。未知如何。

來說似是。所謂能知夫子之意。非謂其探試而符合也。蓋其胸次脫然。有以見夫子素位而行。不願乎其外之意。故其言如是。烏可以似欠自得病之耶。

司馬牛問仁章集註程子說曰。聖人之言亦止此爲是雲者。訒之一字。非但爲牛所當言者。聖人之言亦當止於訒雲耶。

訒之於仁。下矣。雖以司馬牛之病。不得已言此以救之。然過此則去仁益遠。故曰止此爲是。

子張問崇德辨惑章第二節。上二句爲一等人說。下二句爲一等人說。上二句言人之於人。隨愛惡而欲生死之。是其惑者也。下二句言人之於一人之身。向則愛而欲其生。今則惡而欲其死。其惑又甚於上一等人云耶。

此以人情事理言。非必指各人而言也。

衛靈公子曰賜以予章集註。謝氏曰聖人之道大矣。人不能遍觀而盡識雲者。謂聖人之於天下之事萬物之理。無不盡識。而常人則不能然。故以聖人爲多學而識之耶。

謂人於聖人之道。不能遍觀而盡識之。如子貢所謂不得其門而入。不見宗廟之美百官之富也。其所見止於如此。故不知聖人之蘊奧。但曰多學而識之雲爾。

季氏篇題下胡氏註三樂三友九思等條例。與上下篇不同雲者。先擧其數而言其事者。獨於此篇爲多故云耶。

爲其歷數事件體例。與他篇不同故也。

答李士粹問壬申正月二十二日[編輯]

看書一節。貴在優遊玩繹。而不宜草草看過。但念關洛諸賢以前六籍。只有經文。而士之講習者。不待章句訓註。關洛諸君子亦只就經文而尋討。至於融會貫通。而若其發揮箋註。羞所以開示後學。覺所不覺。子朱子經傳章句有不得加減一字者。誠合與經文一體講究。而第後來諸家註解紛紜疊出。屋上架屋。說盡底蘊。更無餘地。今世學者只憑先儒訓解。以資口耳之學。而更不深思力究。故其不能自得微奧之義者。職此之由。今且讀經。爛熟經文。長得一格意思。然後方就章句。驗其已見之得失。小註諸家之說姑闕之。以俟後考。似未爲不可。或者以爲曲暢旁通。必資註解。而忽於尋究。終未免爲怠惰忽略之歸雲。於此二說。當否何居。

經書讀法備矣。恐當隨其所論。致力而已。第今人就中有專讀經文者。此則爲文章。無事乎章句集註也。有幷讀章句集註者。此則爲問學。亦不屑乎諸家小註。有幷看諸家小註者。此亦爲問學。而欲博通其義理也。所喩先讀經文爛熟。然後方就章句。驗其已見之得失。諸家註解姑闕之雲者。恐未周正。何也。古者經無它註。故人得以各主已見。今則經有定註。讀者自當以此註而讀此經。不惟義理如此。以善學者言之。必有益闡其義之效。以不善學者言之。亦無專然外馳之患。何苦而不幷讀如文章者之爲乎。至於諸家小註甚繁。不可一時統讀。俟其經註熟讀深思。各有定見之後。亦當通看。以觀其義則大小精粗。無不呈露。畢見其有所助於窮理之功。豈淺鮮耶。愚見及是。未知如何。

古人喪制以廬墓爲重。而但必能奉几筵守丘墓。則情禮兩得之。而人家事勢或有不能爾者。不免返魂於舊第。或移寓他鄕。則雖不能躬執朝夕饋奠之禮。而有他兄弟奉几筵。則身獨守墓。不害爲朝夕常侍之義。而無缺於情禮者耶。喪禮

古無廬墓之制。略見於歷代諸史而已。其几筵返哭於本家。而主人來守於新壟。卽朱子居祝夫人喪時所行是也。後學遵而守之。自有所據。但朱子時几筵無朝夕上食雲。然則比今人所處。尤無可疑。然守墓之日。亦有朝夕上墓之節。則恐又不至情禮甚缺也。

罪惡窮天。聞喪殆後二旬。前頭練祥節次。喪禮已有所論。則固當遵依而行。但所謂其間忌日別設祭奠雲者。此似歸重於變除之節。而以爲之祥耶。但恐忌日與練日祭。宜無輕重。而設令有所輕重之殺。則似當歸重於忌日之祭。而語類云云。未知何也。蓋我國重忌日。而古人則有卜日練祥之禮。故於此亦歸重於練故耶。

忌日練祭輕重之義。來示似然。第小記曰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集說曰小祥之祭。乃孝子因時以伸其思親之禮也。蓋小祥則天道一變。大祥則天道再變。古者只重天時之變。而不重其死日。故小祥卜日而行之。其理爲然。況所謂適子主祭之說。原於曾子問過時不除之義。然則語類歸重於練祥者。只是重天時而主宗子耳。亦非爲除喪而然也。幸更加察。

答梁汝精擇之喪禮○癸酉十月一日[編輯]

綾州梁禹亨母服大祥前。遭其長兄喪。以其殯在同宮。不得行祥祀矣。攷諸疑禮問解。則承重孫祖父母祥禫時遭母喪條。其諸父一有告辭行之之文。一有爲位哭除之文。以此觀之。則禹亨似當告辭行之。何以則不失禮意歟。行之之行字。未知行祭之謂耶。只行哭除之節雲耶。且喪兄之月。可以追行祥祭否。抑或逾月而卜行耶。若行於逾月之後。則禫事當行於何月耶。且長兄殯不同宮。則雖葬前可行祥祀。而第宗子之外不得主祀。則此祭誰可行之歟。

問解喪中不禫兩條雖不同。觀其註辭則當以答宋同春問爲正。行字之意。非所可論也。禮雖臣妾之喪。若同宮則必葬而後祭。何得祥祭於葬前乎。祥雖退行於後月。禫則自當本月行之。以其退祥。是變禮。不宜以此而更退禫月也。如何。無論葬前葬後。必嫡孫申心喪主祭。餘人不可行也。

昌平梁晟無嫡子。只有妾子晉肅,晉裕。而晉肅只有賤妾子。晉裕有正妻所生。當初晉肅承其父祀。昧於事理。其嫡母及所生母神主並奉一室。有同前後配者。晉肅兄弟身死之後。門中黜其所生母神主。使晉肅妾子主之。其嫡祖父母神主。使晉裕之子主之。嫡母與生母並安一室不壞禮防耶。

國典士大夫無嫡子則良妾子。無良妾子則賤妾子奉祀。初亦無妻妾並祔於一龕之文。梁氏門中所處正得其宜。恐非所當更問也。

答申列卿問禮○十月十二日[編輯]

祔妣於考墓之左。禮也。狹側勢難則祔右何如。

以地勢言則似當祔右。在前東俗亦多如此者雲。但禮家位次夫西婦東爲不易之定理。有難輕論。惟在量而處之耳。

祠后土條。掘兆外壤。立標設門等節目。是筮宅之義耶。爲設神位而然耶。若是筮宅之義則記曰祔葬者不筮宅。祔葬則不必用掘兆設門等節目耶。不用此節目則后土祠設行於墓左除地處。恐或無妨。未知如何。

祔葬者不筮宅雲者。以非新卜葬地故也。祔葬則無所復卜。且掘兆設門。與筮宅事節目不同。無因彼廢此之義。祠后土則仍行於舊所無妨。

祠后土祝辭。祔葬者恐當不用營建宅兆之句。妄意改雲今以某親祔葬某親云云何如。

祔葬后土祝。似當有別於初葬。來示得之。

備要開塋域條。合葬則告先葬之位云云而無告辭。何以措辭。敢請告辭。

告先葬祝。恐當曰云雲某親某封某氏。已於某月某日捐世。將於某月某日行合葬之禮。不勝感痛云云。未知如何。

襲斂朝夕朔望諸奠。皆有脯醢。而至遣奠特言有脯者。何意耶。

特言有脯者。申明此奠必不可無脯之意。蓋將徹納苞中故耳。今旣不用苞則只設之而已。

備要翣圖士只用雲翣二雲。而今俗幷用黻翣。於禮何如。

士者乃上士中士下士之稱。本非無官職者所可得之。然禮窮則通。只當攝用雲翣。而俗人不知其不敢。擧用黻翣。甚無謂也。然則欲從禮者。當自量處矣。

備要襲奠圖則左醢右脯。靈幄奠圖則左脯右醢。彼此陳設之不同何歟。凡祭果用耦數。以地產之陰屬。而獨於靈幄奠果用奇數者何歟。

脯醢左右。果不同。大抵左脯右醢。乃象生時之意。恐此爲是。其右脯左醢者。似是寫誤致。然至於果品。東俗例用陽數。出於五禮儀。準禮此亦當從虞時兩大祭減用二器。而獨用三器者。有未盡正故也。

家禮祔祭祝辭雲孝子某。若喪主以其父祔於曾祖。則當自稱孝曾孫。而稱孝子者何歟。且隮祔孫某官雲。而不言名某。則似或有違於廟中不諱之禮。未知如何。

或問此於退溪。答曰豈以此祭主於升祔考妣而設。故且稱孝子耶。蓋儀禮孝子下。有孝顯相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寧。用尹祭。嘉薦普淖。嘉薦溲酒等語。與退溪說略相符。非如常祝孝孫某敢昭告於某祖云云。故如是無妨耳。孫某官下不書名。儀禮此本有某甫字。今亦不用。恐是古今異宜處。第不敢詳。

今人於卒哭後或着布網巾。有可據之禮歟。

布網巾用之亦無妨。第冠經內旣有布巾斂髮。則非甚欠禮也。如何如何。

答文明仲問喪禮○五月十日[編輯]

爲位而哭註曰。主人坐於床東奠北。丘氏曰自是以後。凡爲位而哭者如此儀。以此觀之。主人之位。定在於床東奠北。喪禮備要弔者入靈座哭奠圖。主人之位在於阼階下。士喪註亦曰朝夕之哭。當在阼階下。此與丘說不同者何也。朝奠亦曰。主人入就位哭。侍者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以此觀之。所謂入就之位。卽床東奠北。所謂再拜哭盡哀之所。卽阼階之下。然則魂帛在靈床時。則主人以下哭於床東奠北。魂帛在靈座時。則主人以下哭於阼階之下耶。

家禮位次。以床東奠北爲主。故儀節仍之。然與儀禮阼階下之位自不同。蓋家禮殯於正堂。內外東西之位。自無所妨。今則人家形勢難得如此。只依備要說行之恐當。

儀禮曰饋食於下室。所謂下室。似指靈床。而時俗則上食之節。例於靈座前設奠之卓。如此亦可謂饋食於下室耶。

下室。卽指內寢。生時飮食有事處也。然後世難備此制。故乃於靈座行之。亦自有義。

夕哭後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靈床。然則魂帛箱置於靈床中何處耶。今欲別設一倚於靈床北壁下。夕哭後奉置於其上。未知果無妨於禮意耶。

夕哭後魂帛入置。時俗例安於衾枕之交。未知果得禮意否也。北壁下別設一倚之說未聞。

靈床寢具鋪陳。欲依奉柩之勢南首則有乖於生時寢臥之勢。北首則與奉柩之勢倒置。何以爲之。

靈床寢具。恐當依奉柩南首無疑也。

靈床所以設寢具。象生時者也。發引之後。依舊設於故處耶。抑設於靈駕所止處耶。禮文中未有除靈床之文。而或有葬後不復設之者。此何如。

葬後靈寢。世俗皆輟之不設。唯朴潛冶知誡家以禮無除靈座之文。仍三年行之。恐涉太過也。

月半之奠。禮文惟大夫行之。而今俗則凡士人家例行之。今欲從禮文不行。則非但情理有缺然者。祠堂章望日設茶之禮。亦有所廢焉者。何以爲之。

望奠。古禮雖如此。減饌而行之恐無妨。祠堂之參。家禮亦用新果一器。非全廢也。

平土後祠后土。以禮文觀之。所設酒果脯醢而已。題主奠則仍舊饌斟酒而已。俗人葬時設饌。專力於茲二者。至於虞卒哭祔祭。力竭有所略焉者。決非禮意。然祠后土題主奠。麪食米食炙肝之設。擧世之所通行。或古禮有可據者乎。抑專出於浮文。以爲衆人之目而然耶。今欲一從禮文。則衆必駭之。奈何。

祠后土題主奠。鄙家一從禮文。今於來說。不敢云云耳。

返魂時。男喪則用鞍馬。女喪則用獨轎。必於腰轝前先導。似得象生之義。而禮文中無之。奈何。

返魂時男馬女轎。終無所見於禮矣。

答李進士時亨改葬禮○正月二十二日[編輯]

遷葬時。几筵山所並行上食。禮意當然。

遷葬虞祭之必行於山下殯幕。蓋只爲初虞故也。

雖同日改葬。虞祭則必異日行禮。乃問解說。似難輕變。如何如何。

去春奉報說。似以新舊兩喪並擧葬禮故耳。今雖異於初葬。遷葬禮自不同。葬母虞祭。翌日當行於殯幕。不可同日行之於几筵也。

當先告廟後告几筵。

新山祠后土祝。似當只以正位爲主。然並告祔葬之位。亦無大妨否耶。

答李進士問喪禮○五月十日[編輯]

備要註父喪中改母葬。則據小記父母之喪偕疏父未葬不敢變服。若父旣葬則恐當依重喪未除服輕喪例。服母改葬緦。以終事云云。此則旣有明文。而孤哀則當母喪未葬。改葬先考。方欲合葬爲意。似不敢持母服改父葬。當爲制服。服其緦乎。然則行喪及下棺時。以重服包輕服之例。不敢兼服母服耶。

行喪及下棺時。當持改葬父緦麻之服。以從小記之義恐當。

舊喪遷墓所。在於家後山至近。出柩之後。欲於新喪同宮異殯。行喪時同日發引。而自墓入殯於家。或妨禮意耶。行喪則先輕後重。饋奠則先重後輕。則遣奠幷設何如。

改葬之柩入奉家內。與新喪同殯。無乃與喪事卽遠之義少異耶。遣奠亦依先重後輕禮。似無不可。

退溪答改葬條。見柩後行事。一如初喪時雲。則靈寢亦可復設耶。若或有復衣則亦當置之靈座耶。

若前喪近而靈寢存則設之亦好。復衣亦然。

退溪答兩喪行虞條。改葬當虞於幕所。新喪反哭而虞雲。若墓遠則新葬返魂。勢未及葬日到家。亦當依祭。則先重後輕例。改葬父行虞。母葬初虞同日並行於幕所耶。

葬日先行改葬虞於幕次。新喪則到家翌日。始行虞祭。是禮也。

祔祭。卒哭明日當行。而形勢所拘。若未及行。則依程子喪須三年而祔之說。行於祥後如何。或以禫日而祔爲非。或以時祭日而祔爲非。至於五禮儀則大祥祭行於靈座畢。卽詣祠堂行祔祭。若卒哭後未行則當從五禮儀定製耶。抑有卜日而行之之禮耶。

祔祭若難行於卒哭翌日。則從當卜日而追行之。自卒哭後至大祥前。無非可行之日。豈容他說。

孤哀及從弟一時遭母喪。從弟家先行葬禮。如欲行祔祭。則時亨當以宗孫主祔祭。而重喪在身。又在葬前。似不當往薦祔事。當如何處之耶。鄭西川問目且有代行之意。或使本家喪人代行。未知如何。

待宗孫過葬後往行之似宜。

當親喪未葬前。凡諸饋奠。使執事代行。而至初虞始行祭禮。則時亨母喪未葬前。且當近居叔母窆事。若行奠儀則似難躬執。使子姪行薦耶。至於發引時。雖不守殯側。而亦可從喪而往耶。墓所在近。下棺時不可不臨壙一哭。而親喪殯側亦不可空虛。則使兄弟中一人留守而往耶。亦使婦人留守而往耶。雖暫離殯側。亦不害於禮意耶。情理所在。俱有所不忍。幷以仰稟。

旣以未葬。不能行奠禮於親喪。豈可越禮行之於他喪耶。雖曰期服叔母。似難隨行於發引。或可及葬時往臨否。不敢質言。

答申雲卿問八月二十四日[編輯]

小學題辭首章曰。元亨利貞。天道之常。仁義禮智。人性之綱。天以五行化物。而理卽性也。人性中自有仁義禮智四者之具。元非二物也。今以四者爲人性之綱。反以人性爲四者之目。則綱與目雖是一貫之物。有似乎本末之異。綱字之意。不若天道常字之爲明。不能無疑。小學

人性之綱雲者。非以仁義禮智爲綱而人性爲目。蓋以仁義禮智爲人性。而仍謂之綱也。

題辭十八章窮理修身註曰。格物致知。以窮究其理。誠意正心。以修治其身。此乃大學之道也。然以天命之性論之。則性卽心也。意卽心之所之也。中心先正。然後可以格物致知誠意也。中心未正之前。其可能窮究其理。脩治其身乎。此理可疑。究之不得。

爲大學之道者。必先之以小學之功。然後可無躐等之患。小學之明倫敬身。卽大學誠意正心脩身之始也。大學之誠意正心脩身。卽小學明倫敬身之終也。蓋有明倫敬身之功。故到大學。雖先下格物致知工夫而無所病耳。

命夔典樂曰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考諸禮記月令及讀書記所草。則十二律之陰陽。五聲八音之長短高下淸濁之節。庶知萬一。而三分損益之法。隔八相生之數。猶未究解。指敎易曉之要道。幸甚幸甚。

三分損益隔八相生之說。其法具存。故著之讀記。然鄙性不慣通習於制度文爲上。又此必以算法推覈實數。然後可以得之。今皆未暇致力。殊無可以要道奉曉者。使人恨歎。

古者雖有易敎之道。而以人情推之。則父子之間。寧有子學之不知也。孔子問鯉學詩之事可疑。而二南之問。亦是詩也。馮雲學詩之後。陳雲學詩之先。又雲陳說似長。然而二南旣爲。則學詩可知。不必更問。學字爲字。疑或有他意耶。朱子曰爲猶學也。未詳其意。

爲學。必有其時。伯魚於可學詩之時。夫子招而語之。於可學禮之時。又招而語之。其所以敎之者如此。非初不知其學詩禮而始語之也。集註訓爲曰猶學也。然則似無所異。陳說似長雲者。今更詳之。以其意趣言之。馮氏說恐尤有味。不敢質言。

善行篇首章所論張昷之及呂公著。皆魯宗道之壻。昷之之女張氏。公著之子希哲。卽異姓四寸之親也。以家禮五服制觀之。則從母之子亦緦麻也。當宋諸儒講禮之時。不必有四寸結昏之理。而滎公夫婦之事。有何所據而然耶。可疑。

外從兄弟姊妹爲昏者。自漢晉始。事見事文類聚。後遂成俗。不但呂滎公爲然。黃勉齋子輅又娶朱子女孫。蓋大傳言同姓百世不通昏。因而不及外姓。故中國不以爲嫌也。然通典袁准謂之非禮。至大明太祖朝定式。令天下勿昏雲。

家禮祠堂章註。以屋覆之意未詳。

以屋覆之。蓋慮或有風雨時。家衆不得敍立如常也。其制當承前簷爲橫廊。然量家衆多少而爲之耳。

昏禮壻家設位於室中註。設倚卓子兩位。東西相向。蔬果盤盞匕箸如賓客之禮云云。俗禮則一大床設於中央。汗果四坐。切餠二坐。藥果一器。紅白散子各一器。切肉脯醢果實每品等饌。隨力盛備。排設床上。壻婦交拜後合巹時。只獻煮品三器而已。因以果送於壻家。苟且莫甚。擧世滔滔。抑有古禮之可據耶。

昏禮饌床。儀禮則固有其文矣。家禮所言止此。不詳其品數幾許。今所諭皆世俗例饌。又不足準行也。鄙嘗依家禮五禮儀諸說。略有所定。行之家間者。稍簡省。亦未知如何。

致賻奠狀。某物若干。若干果是少許。未定其數之意。則送者之道猶可。受者之道不可。未詳。

若干。曲禮註數始於一而成於十。千字從一從十。故言若干。謂或如一或如十。凡數之未定者皆可言。

凡祭祀先參後降。乃常禮。而問解參禮則先降後參云云。而要訣土神墓祭。亦先降後參。若是其不同。何意歟。

要訣墓祭先降後參之義。栗谷以爲墓祭旣已兩度再拜。而旋又參神。恐非禮意。蓋指哀省時前後再拜而言。然彼前後再拜爲哀省。此參神再拜爲行祭。而然各有其義。何可相蒙而爲禮耶。似難遵用。

家禮后土祭。葬時則在於題主奠前。墓祭時則在於祭先之後。旣爲先公托體。而祀其主之禮則一也。或先或後之不同。何意耶。

葬時再祭土神。皆爲窆禮而作。非爲題主奠也。至墓祭時祭土神。本爲祭墓而作。客主先後。自有其法。若觀其祝辭則可知矣。

家禮四時祭終獻。或以親賓爲之。墓祭亞終獻。幷以親朋薦之。旣如家祭之儀雲。則主人主婦皆有奉主進饌奠獻之節。以世俗觀之。則平日若不通內外之賓。凡於弔慰。不可入於內喪。而況混參於他人考妣幷祭之所乎。於義未安。可疑可疑。

祭禮用親賓。蓋古禮也。家禮仍之。墓祭則行禮於塋域之外。且與主人有兄弟之義者。恐無不可。至於時祭。乃堂室之事。雖與主人有厚分。其與婦人幷爲行禮於至近之地。恐是古今異宜處。若非姑姊妹夫一家之親。則似難泛行矣。未知如何。

家禮虞祭卒哭大小祥禫祭。幷無參神之文者。非闕漏也。孝子常侍几筵。未嘗一日離側。雖遇行祭之日。無可參之義雲。而至於辭神之行。則常侍之意安在。未詳。

虞卒哭辭神一節。問解雲喪中雖有常侍之義。祭畢辭神。不可不爲也。未知此意其果然否也。

四名日節墓祭之儀。寒食及十月朔。乃文公所用之家法。後生所當遵行。而有違於國制。且背於俗禮。何以處之。有所難便。

墓祭寒食。始於唐初。十月朔。始於宋朝七賢。韓魏公,司馬溫公,兩程子,張子朱子,呂東萊。此雖與家禮三月上旬擇日之文少異。而義當從先儒所行也。至於四名日出於五禮儀俗節正朝,寒食,端午,秋夕,冬至,臘。之制。此自是國家所行。不干於士大夫。而時俗行之已久。牢不可破。以此貧窮之家。家廟時祭。自至廢闕。尤非善理也。苟以先儒及時俗所行。孰當孰否之義。講而求之。自不難卞矣。

裁衣度用指尺。皆以人之體爲法。最好通論。至於造主則必用周尺。而家禮與備要長短不同。何者得宜。

周尺。家禮所圖。乃宋時司馬公石刻之制。喪禮備要所圖。乃我朝五禮儀之制。且家禮圖涉於太短。造主之類。勢當用備要圖所錄。如何如何。

答閔寡悔喪禮○壬申四月十八日[編輯]

孤哀不幸。先兄早逝。寡嫂獨存無後。孤哀晩有一子。宜繼先兄之後。而先親在世之日。未及有立後之事者。蓋有微意存焉。以其稚兒弱孫。難期成長。且慮身後斬然服喪而毀其性。欲待三年後繼兄後而奉祀也。孤哀子罪逆深重。今遭大故。而旣無立後之文。不得使之服斬而主喪者。實遵先親之遺意。而但題主一款。甚有難處者。或曰以顯舅題主。寡嫂奉祀。姑待三年後立後承重。此則據無男主而婦祭舅姑之禮也。或曰以顯考題主。而介子旁題。攝行二年。似合權宜。此則依吳尙書家奉先生敎旣行此禮。故欲使孤哀家遵行也。或曰介子則旁題雖闕之可也。罔極之中。遭此變禮。三者之說。無所適從。而它無據經可證之文。伏望參酌經權。批釋明敎。俾無憾於大禮千萬。代姜進士錫夏問

所示題主首條。實爲歸重長適。且遠嫌疑之義。世俗士大夫家或有行之者雲。非不明白可據也。但禮經必無男主。然後用女主。備要題主祝。亦歷擧諸男主。而最末始用女主名號。此蓋一無男主。然後用女主之證也。況曾子問有雲宗子死。庶子告於墓而後祭於家。稱名不稱孝。身沒而已。退溪先生又有攝祀子某之說。尤似無嫌。故鄙敢以次條之意。曾於洪參判及吳判書兩家替問。皆謹答如此。誠以喪禮不可不姑主。大防不可不致嚴故也。至於不書旁題之言。可謂愼之愼者。亦無不可。但旁題例施於所尊。旣以顯考題主。而只稱子不稱孝。以待他日之立後。則獨不用旁題。恐反未安。惟在博詢量處之如何耳。

答吳判書家問時以攝祀孤哀子某爲說矣

答權賓之論語○癸酉四月七日[編輯]

學而一篇。乃入道之門。積德之基。則固學者所當務本。而其所從務本處。苟非才識特達之人則不能曉解。其知行始終之序。請以子朱子所訓致知力行及自修而後。親師友至明善復其初許多事。連續開示。作爲一圖。以備學徒平易見得之地如何。

學非一言可盡。如詩書語孟。一篇一章。各爲一義是也。必有統會處。如庸學全書。自爲綱要是也。若學而者。只是論語中一篇。而朱子旣提其大意於卷首矣。又標其本義於逐章矣。況如自修而後親師友一段耶。新安陳氏篇題下註。皆有主意次第。唯當深味而實體之。非必別作次序之圖。以啓學者私便之徑矣。如何如何。至如所諭知行始終雲者。若以集註明善復初言則可矣。它章則或先言行後言知。或專言行。又非一一俱存如大學之書。亦不可不知也。

學而二十板。君子不重則不威니學則不固니라。諺解曰君子ㅣ重티아니ᄒᆞ면威티아니ᄒᆞᄂᆞ니學ᄒᆞ면固티못ᄒᆞᄂᆞ니라ᄒᆞ니。學ᄒᆞ면之吐。以文義觀之。則似不合。當。未知諺釋之誤耶。學則之則字。釋以卽字之意。ᄒᆞ면之吐。以이吐看得如何。

威重。指氣質而言。學指學問之道而言。若以氣質學問合爲一事。則其口訣當曰學이。分爲二事則口訣當曰ᄒᆞ면。其卞不在於則卽之訓矣。

二十六板。有子曰止小大由之。所謂小大之說。其有各指小大般樣者耶。抑泛言日用之大小事者乎。以禮之用和爲貴一句論之。則禮爲體而和爲用也。於先王自家發見出來時。無非由自然之理。而應事接物。嚴敬和泰。不期禮而禮自中焉。不期和而和自至焉。不獨升降揖遜而已。由小事而盡於小事之頭項。由大事而盡於大事之始終。其爲用從容而不迫。至於天下所施者。略由是禮之用而不自離焉。故有子所以擧和之一字爲說者。是乃以其道之及於他者目之。汎言小大由之也。或恐其非有小大般樣也。可也否乎。註疏中勉齋黃氏說。獨釋禮字之義而論之。諸儒所論。別無釋小大二字之義。故愚問敢此。

小大旣以事言。乃指日用行事若小若大之類耳。非謂某爲小某爲大。各有所主。必由其始而盡其終也。以此集註除小事大事之訓外。別無可以發明者。故諸註如此。惟朱子第二段中所謂須是眞箇識得理之自然處。則事事物物上。都有自然之節文。雖欲不如此。不可得雲者。正是小大由之之實處也。蓋禮體和用。雖似一事。而其意正是專指從容不迫而言。有難滾說。須更體究之。

爲政二十八板及雍也十四板。則皆以季康子問四字爲頭辭。八佾旅泰山及雍也使閔子騫爲宰處。則只以季氏二字爲頭辭。其問於聖人處則似可以姓氏稱之。其行事處則亦可以諡號稱之。而文勢相反不然。未知其各有主意而然耶。或於行事處。亦以康子及季氏字爲頭辭。則未可畫一而摘義也。無乃曾,有子兩門生撰修時。措辭之偶然而然耶。且考見史記中康子諡法。則安樂撫民曰康。又淵源流通曰康。彼康子者行謫撫民。終得美諡者。亦涉不義。而至於聖門且稱美諡。何義也。

問於聖人時。直稱其人曰季康子。乃記錄之常法。其於行事處必稱季氏。蓋以見季氏爲魯國之權臣。如季氏八佾舞於庭。三家者以雍徹之屬耳。恐是曾子有子以人據義措辭處也。古者議諡善惡。必與其人相稱。然後世諡法則不然。康子雖非可得善諡者。旣已受命於朝。則記事又安可舍而不用乎。如陳恆,孔圉之類。此可推見矣。如何如何。

八佾第一章范氏註。樂舞之數。自上以下。降殺以兩而已。降殺之事。以兩爲度者。有何所據而然耶。天子諸侯大夫士。其等分旣是絶殊。則禮樂之等分。亦使絶殊。以之嚴明其尊卑之分而已乎。臆見如是。而有未詳焉。

輯註左傳說甚分曉。蓋樂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數極於八。故天子用八諸侯六大夫四士二而已。其降殺以兩之義。雖無明文。如宗廟之數天子七諸侯五大夫三士一者亦然。其必以兩者。豈或務用隔等之制。以示嚴截之義故耶。

八佾三章下程子註。仁者天下之正理。失正理則無序而不和。所謂正理。其指本心之全德而言乎。旣曰本心之全德。則仁義禮智四者之德。亦爲表裏而管攝者乎。然則到得此理昭明於人心裏面時。在父子則盡父子之道。在君臣則盡君臣之道者。此皆正理中所發。而天下之所共明正者。苟如是則得箇仁之理。而凡有作爲。自有序而不亂矣。若此理一。放私心出來。則本心之德遽至喪亡。父子君臣許多道理。俱失其理。而事事悖亂。則至於禮樂空有鼓舞勞攘而已。不能成節文矣。程子之說。其指此乎。

此段說儘洪暢可觀。但變本文禮樂而言父子君臣。固亦無害。至於專言仁則義禮智信在其中矣。不必更擧。此亦不可不知也。

八佾二十三板。告朔之禮。頒乎侯國時。其儀之詳者及侯國受而行之之度。請聞其詳。胡氏疏雖擧左氏說而旣示大槩而已。未能通透其古。而自文公六年閏月不告朔。至十六年四不視朔之四字。亦請其詳。

天子頒朔。諸侯受而行之之義。胡氏說盡之。有何可詳言者耶。若其魯文公六年閏月不告朔。十六年四不視朔雲者。蓋閏月亦當告朔於祖廟。而自文公六年不行。正月則本自告廟。而及其十六年始自二月至五月亦不視朔。此後徒存其羊。此子貢所以欲去之意也。幸更詳之。

里仁二十六板。君子欲訥於言章下胡氏註曰。自吾道一貫至此十章。疑皆曾子門人所記也。於十章之內。曾子門人所記之義。其有歷歷指言處乎。若不然則胡氏何據而有此說乎。

胡氏註意。蓋以一貫章旣爲曾子問答於夫子者。則其下二章以學之用心於內者言。又其下四章不出於孝敬父母之義。又其下三章亦皆謹於言行之際。無不與曾子平日所服行者脗然相契。故胡氏之言如此。

泰伯四板吳氏註曰。君子以下當自爲一章。乃曾子之言也。其以吳氏說爲定論。而君子以下分爲一章可乎。曾子之言云者。亦據何書而言耶。其以君子篤於親之句。指謂曾子之言耶。本文中更無可考處。故敢問其詳。

輯註朱子說。已極明白於此等處。恐不宜有所云云也。

十九板子曰三年學。不志於穀。不易得也。註曰爲學之久而不求祿不易得。擧三年二字爲久者。其義何據。抑其聖門弟子中或有三年爲學。而志乎穀者有之。故設此訓以警之乎。必以三年爲久而言之。則雍也十一板回也三月不違仁疏。朱子曰三月只是言其久爾。三月無君則弔。去國三月則復。詩人以一日不見如三月兮。夫子三月不知肉味。皆久之意。所謂三年之訓。亦與三月之義。比類而看之乎。

古今文字所用之義多端。孟子以自武丁至紂七世爲未久。論語註以三月小變節爲久。不一其等。然則今以三年爲久者。安有所疑耶。

子罕十七板子曰欲居九夷。子朱子問答曰。當時中國未嘗不被聖人之化。但時君不用。不得行其道耳。果有激於君之不用而發此歎耶。然則所嘆之辭。似不合於人不知不慍之理與敬君盡禮之道。其義何也。發此嘆。其不在去父母國之日乎。旣有遲遲行之訓。則欲居夷之歎。亦似未穩。且居於夷而變其夷。則去吾國居於夷。實無未安耶。請聞其詳。

聖人悼道不行於天下。偶發此歎。以見其素志則有之。如乘桴浮海之說。亦其類耳。安有所激於君父之不用而然也。此說昉於馮氏。實不知其何意也。且古者諸侯。雖各爲其國。而天子乃爲一統之君。猶今之諸侯之於州縣也。故孔孟之歷仕。無害於大義。去父母國之道。固可遲遲其行。而亦豈可專守一國。不爲行道天下之計耶。第如今世封域防限甚嚴。則誠難容議矣。

答權賓之問禮○六月二十日[編輯]

家禮初終易服。妻子婦妾皆有去冠之節。而餘有服者只去華飾而已。無去冠之文。齊衰以下皆不去冠耶。小斂後去帽施免。方始去冠歟。時俗則不然。有服之親。不論服之輕重。輒皆去冠於初喪。此禮何如。網巾或脫或不脫。此亦何如。

初喪。不論服之輕重皆去冠者。東俗也。疑禮問解以所生父母祖父母及妻喪。亦不去冠爲非。然則其餘似不去矣。記問喪鷄斯。只言於親。喪鷄斯讀爲笄纚。纚卽內則所謂縰。寔古之網巾。則只有服者之不脫網巾明矣。但生父母喪則亦似脫之耳。

喪禮備要襲具條。勒帛所以束脛至膝者。家禮冠禮章亦記此是男子所服之物也。女喪不可用乎。

女喪恐不用勒帛。

家禮襲章無右袵之文。備要遷屍其上下註曰。衣皆右袵。與家禮相異何據。而右袵者。不忍以其親爲死。而象平生衣之之義乎。若然則小帶似可結。而無結之訓者。何歟。

家禮至小斂始曰左袵不紐。襲之右袵。因此可知。故備要云然。其義詳在小殮條。襲時雖無結紐之文。俗禮亦多行之者矣。

備要襲具條曰。婦人帶當考。而無用不用之決辭何歟。蓋婦人平生吉禮。古無着帶之文。惟於喪服制婦人重帶之節用腰絰。則恐非所以着帶之義也。凶禮獨用重腰之道。而吉禮其有不然者乎。且婦人服圖書絞帶下見小斂條雲。考之無明實何如。請聞其詳。

婦人帶當考。終無歸宿。果可疑。似以婦人之服。儀禮士昏禮有純衣䙧袡。周禮內司服有王后六服。皆不言帶。家禮吉凶。通用大神長裙。亦不言帶。獨士喪禮男子婦人並具絰帶。故婦人平日所用之帶。有難考據。故爲此說也。自漢以後。始有婦人帶制。至唐宋朝。轉具大帶革帶。見文獻通考。然終非經禮。賢訓則亦似難用耳。所示婦人服制絞帶。卽小斂條所謂首絰絞帶男女並用者是也。

凡喪襲時用網巾後。因加幅巾。是有定禮。而想其平生所服。則小帽子必在網巾上。襲斂之日。似不可闕者。而家禮及備要幷無許用之文。故人家不敢制用。其於治喪。不能無慊。以黑繒象製小帽子用之何如。且備要曰女喪恐當依古用掩。而其制大不近俗。故時俗不用。請得酌古宜今者一制以爲用。

小帽子始於唐時。今則人無不用。然非禮經所載也。況其制不如幅巾之當於冠。網巾之當於縰。終不可闕者。則恐難用也。婦人之冠。禮家用掩。俗禮用女帽之制。安有其間可以酌古宜今者耶。

大斂章設靈座於古處。只留婦人兩人守之者何義歟。蓋中門之外。丈夫喪次始定。而婦人次於中門內別室。則使婦人兩人看守其靈座。象平生侍奉尊者之意乎。

留婦人守之者。蓋男子旣歸於中門外廬次。婦人亦居別室。則殯廳將無人留侍。所以爲此制。下文或居殯側者。卽指此事也。蓋似今人輪回直宿之規。而婦人之位本在堂上故耳。

備要小祥條曰。腰絰以葛爲之。麻葛似無輕重。而必以葛代之者。何義歟。或有葛絰而去皮用之者。此亦何如。又曰腰絰用葛則絞帶亦當用布雲。禮無絞帶用布之文。則備要此說未知何據。家禮備要幷無齊衰練帶之文。而冠服皆練。則帶亦不可不練。然則斬衰絞帶無輕重之別可乎。終始未安。斬衰絞帶以熟麻爲之何如。

葛絰生熟。舊亦疑之。今據喪服圖註。期帶與三年葛帶麤細正同雲。則期帶乃所謂無子麻。決無用熟之理。又士虞禮有雲祝免澡葛絰帶之語。蓋祝所服爲接神宜變。因此亦知其非熟也。絞帶用布圖式,男子練除服受服圖。雖曰未詳。喪服變除。旣虞卒哭受服註。引公士衆臣服布帶。而曰變麻服布。於義可也。大抵以葛絰布絞帶。乃儀禮卒哭後所受服。而沙溪因儀節之意。特著於備要。家禮只練冠中衣之制若果難用則恐不可非之也。如何如何。

凡喪禮以喪禮備要爲定式乎。欲遵先生所定之禮。而猶不得傳授。故敢請施敎。

文公以前。當用儀禮。以後當用家禮。禮家之大體也。但家禮乃初年本。未及再修。故丘氏儀節,金氏備要。亦不得已而作。數十年前士大夫家多用儀節。今則全用備要蓋兩書大體。亦皆本於家禮。大同少異。無甚不可故耳。然備要因文公遺命。多用士喪禮之文。卻與家禮酌古通今之意。煞有出入。如此處恐當參商行之也。

食時上食條註曰。如朝奠儀外無他文。此禮蓋象平生義也。扱匙飯中西柄。正筋於匙楪上。進熟水時。依平日飯儀。擧匙除飯而浸在水中。施其勸侑之意。如何。

進熟水時。除飯浸水一節。喪祭兩禮皆無所考。惟三年內上食。可以象生時之義。用之無妨。

家禮及備要。皆云朔日則於朝奠設饌。而幷無望日設饌之文何歟。家禮高氏註。若遇朔望則具盛饌。其品物比朝夕奠差衆。又禮疏曰士則月望不盛奠。惟朔奠而已。備要士喪記疏曰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按字下又有朔奠之文。而終無望奠之文。以高氏註及士喪記疏觀之。似當並行朔望之奠。而禮疏及按下意則只行朔奠而不行望奠。將何適從而行之耶。此處時俗。例於望日亦設盛奠。與朔日無所差等。孤哀之意。欲倣家禮望日不設酒之義。朔日則特設盛奠。望日則只設數品。以循禮意。家禮備要外。亦或有定論處乎。請受明訓。

古禮士大夫之別甚嚴。故大夫有月半奠。士則無之。今禮其分雖不明。然恐不可以全昧古義而直行之。如哀說只設數品。以示與朔奠有差等恐當。問解亦已有之。

家禮祠后土。無香案卓子之節。未曉其義。第墓祭土神有布席陳饌之文。倣此而行之耶。家禮祠后土有酒果脯醢之文。備要亦然。而圖式只設酒脯醢三物。圖與文相左何歟。家禮曰后土氏之神。備要祭土神圖亦然。而祝式以土地之神書之。圖與祝相左。亦何歟。

家禮雖無香案。儀節添註。載於備要。用之亦無妨。設饌圖文不相應。恐是差誤。后土之稱。必改作土地。乃儀節之失。而備要踵之。蓋朱子大全山神則仍稱后土。家神改稱土地。丘氏誤見。遂以后土爲土地。此則依家禮爲宜。其圖文不同者。與上文無異也。

家禮治棺章。溫公曰槨雖聖人所制。歲久腐爛。徒使壙中寬大。不能堅固。不若不用之爲愈也。此意極似完密。而於親喪自盡之道。似或疏略如何。

不用外棺。旣曰完密。而又似或疏略。未知所主。蓋若善道則爲己爲人一也。然今人酌爲薄板之制。亦出人情之至。有近於哀示。第未知利病果何如耳。

家禮朝祖時無告辭。備要引儀節曰請朝祖。而按字下曰朝祖時。祠堂中門似當開。而禮無告辭雲。家禮旣無告辭。則儀節之請告朝祖者何也。備要之開中門者亦何耶。蓋朝祖一禮。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則平生遠出。旣有告辭。而至遷柩時終闕告辭。何歟。

備要朝祖兩節。一用儀節文。一用家禮意。無甚可疑。其無告辭者。以經無其文。非如小小節目之可以增損。故不敢有加也。

備要窆棺條曰。用兩柱轆轤極便好。而檀弓下篇三十二板。康子之母死。般請以機窆。公肩假曰不可。魯有初。魯有初之說。指何儀也。其不可之說。是避諸侯僭天子。大夫僭諸侯也。若是則備要轆轤之訓何歟。旣有便好之訓。則世或用之可乎。

檀弓之說雖如此。豈以後世或多通用者。故備要之說云然耶。不敢質言。

家禮。玄纁主人奉置棺傍。備要引開元禮註。以玄纁奉奠於柩東。奉置之置字及奉奠之奠字。以字義觀之。置字有似乎安置於柩邊之意。奠字亦似乎安奠於柩東邊之意。俗或以此爲爭。而孤哀聞見則入置柩東墻間似是。而曾非明文中所見。則恐疏略。敢請明訓以行焉。且玄纁各丈八尺雲。當用三司布帛尺乎。觀雜記魯人之贈也一句。恐用周尺也。銘旌亦用此尺乎。

玄纁自平時其說不一。或布在棺上。或以玄纁摺置棺上東邊。玄上纁下。近因開元禮之說。置諸灰隔棺柩之間空地上矣。玄纁尺數。備要雲當用造禮器尺。愚意第欲用周尺耳。銘旌問解以其太短。故亦當用造禮器尺雲。米知熟是。

虞祭降神時茅沙。與初獻三祭時茅沙。同耶異耶。以備要設饌圖考之。茅沙一圖寫在一處。以此推度。茅沙之設非二處可想。而先生裁定似聞異此。故敢請明訓。

茅沙時祭則降神與逐位前各是一器。虞祭忌祭等祭。無逐位一節。則似當以一器。而通行於降神初獻矣。家間所行。或時倣時祭例而不加審祭者。容俟更詳處之耳。

備要成服具條。童子於長者遞減其服。八九歲童子猶或可也。十七八未及冠者。爲祖父母及伯叔父母喪。以童子遞減其服。於義未安。寧冠其可冠者而以行成人者之服制何如。雖未得然也。與成人者同行其重製。以不失於厚何如。

童子服遞減之說。始於沙溪。未知其果然。蓋禮有上下尊卑之體。尊者雖以童子減其服。而卑者恐不當以童子而減長上之服也。且以譙周說考之。十五以上自行常服。不必加冠而後方成正服耳。所謂十四已下不堪麻則否者。亦未詳其所指。但可堪則服之之意。已在其中矣。

備要成服具條按字下。雖斬衰深衣。亦以布緣邊。緣邊時其轉向外以表斬形。使辨其凶服也。其制周身一圍之單衣也。俗所謂中單衣。出入時所着衣。亦所謂深衣。其制生布直領也。時俗以此兩衣幷着以行何如。緣邊之事。亦同中衣耶。

俗稱中單衣。卽周身一圍之單衣也。備要所稱中衣者。卽襲條用於屍體之深衣也。又所稱生布直領者。卽今世喪人出入之服也。古者喪人衰服內着布深衣。而別以布緣邊。蓋此最在身裏。如今袍襖之類。不係於喪服。故自緣其邊。非所謂轉向外以表斬形。使辨其凶服也。雖着此服。當出入時。不得不更着生布直領。此則固非出於禮經。而猶是表而出之在外。似不當緣邊耳。

家禮及備要曰墳高四尺。其尺指何尺。而四尺之義何據。爲用陰數耶。俗有土圭尺。以其尺量之則四尺之長。元非高大。若不拘於陰數。則隨所見築成高厚。使能走水何如。

士喪禮疏。天子之墓一丈。諸侯八尺。其次降殺以兩。高四尺。蓋周之士制。以此推之。出於爵秩等差。非爲陰數而然。尺亦似用周尺。然今日取者服其高。或用布帛尺雲。未可詳也。

答權賓之問喪禮○八月十日[編輯]

備要改葬條。主人服緦下。父喪中改葬母者。父未葬不敢變服。自啓墓至旣葬虞事。以父斬衰正服祭於母乎。然則母喪中改葬父者。宜有變服緦之節乎。孤哀妄料以父正服祭於母。雖是定禮。而其以出入所着喪服。用單酌行祀家廟之儀以祭之何如。

喪中改葬。雖有小記之文。鄙意此指發引及定葬同時行禮者而言耳。如啓墓時或有母葬在別所者尤難也及異几筵時。朝夕上食。葬後各行虞祭諸節。恐不可全持父服而行之也。蓋斬衰中猶有服緦哭除之義。恐亦無異義而有加重矣。如何如何。

主人贈玄纁再拜。在位者皆哭盡哀雲。而無再拜之文。主人獨再拜。而在位者無拜。何義歟。諸丈夫以下在位者旣無拜儀。則主人之兄弟同在其中乎。然則平生之禮。方絶於今日。而永訣之誠。亦切於臨壙。則似當有拜辭之禮。而終無此文者何歟。

以人情言之。父母入地之際。似當拜辭。而準禮只主人以贈玄纁再拜而已。餘皆無之。蓋禮是天理之節文。以各當其宜爲主。未嘗歸重於人情故耳。

父母合葬。開舊墳奉柩。與新喪相會之際。人子至情。宜有所慟切。這邊別有設禮者乎。第禮無路祭。則兄弟及有服之人盡哀而止乎。

來諭末段說是。第似有告祝兩柩之節。而諸家禮無考。不敢質言。

合葬時祠后土祝辭中今爲字下。新喪則依古訓書之。而舊喪則以改葬之意書之乎。蓋不可欺者神。則直以某親某封某氏合葬之意書之乎。

若各葬則各告所葬之位。若合葬則只告所葬之夫位似可。蓋婦統於夫也。至於遷葬曲折。不宜備列。非欺之也。乃所以尊之故也。

答權賓之問喪禮○十月十二日[編輯]

禮大夫用黻翣二雲翣二。士只用雲翣二。各以其一置於柩之左右。安有更加識別之理乎。兩廂來示得之。

虞卒哭以下諸大祭。皆用祭禮左設。謂自左而始也其餘朝夕上食朔望奠。皆用喪禮右設。限三年不變。乃禮也。所謂祭不用膏煎之物雲者。蓋古禮然也。然到今家禮饌品器用。皆不得一從古制。至於俗節一款。則專用時俗。何必拘於此說而不用時饌乎。但不可過爲邪褻之味。以失古禮之大義耳。

雖是兩皆喪人。入主家而行弔。恐或未安。或於行廊及隣舍相値行哭。而投宿其家。其或可耶。

答鄭眞卿問祭儀○壬申六月十八日[編輯]

尙樸大小祀事。唯墓祭外一遵先生所定祭儀而爲之。雖婦孺婢僕。咸樂觀而竊歎其有節。於此可見人心之所同也。猶有一二更稟者。敢此抄錄如左。幸乞開誨。俾得不迷於將事之際如何。

時祭設位。妻以下階下。東西序有他祔位。故妻以下則地狹而設於階下耶。抑主人位在庭中。故雖有餘地。卑幼之位不於堂上。而必於階下耶。尙樸家無它班祔。只先妣爲祔位。地狹之患。非所可言。則雖升設於堂上。亦無大悖於禮意否。伏乞指敎。

妻位在階下者。以祔之尊者在兩序故也。若無則恐當在序端。以在廟時祔在祖妣旁觀之無疑矣。

疑禮肉湯註。考諸經傳。未嘗以魚肉之烹熟者謂之湯。韻會曰湯熱水。又曰熱沃。引月令如以熱湯之說而證之。蓋如所謂冬日飮湯。揚湯止沸。嫉惡如探湯之類是也。唯唐人詩曰洗手作羹湯。此亦言其調湯使熱之意。非以羹與湯各爲一物也。今俗所謂湯。古人皆稱羹。如和羹大羹。拘曰羹獻君羹遺母之類是也。旣已設羹。而又有魚湯肉湯。則湯與羹分爲二物。恐非家禮設饌之本意也。

祭儀錄問解魚湯肉湯之說。蓋依今法也。然湯本無稽。而特牲饋食。有豕魚臘烹於東方之文。意謂雖以魚肉熟薦。以當饋食之饌品。無不可者雲耳。羹湯似同之說。所諭誠然。故亦有羹飪之文。然饋食禮。主人升俎入設於豆東魚次臘特。主婦設兩敦黍稷於俎南及兩鉶芼設於豆南。然則所謂豕魚臘。猶今魚肉。鉶芼猶今羹。各有其物。義亦無不當矣。如何如何。俎所載豕也。芼菜也。

侑食旣曰揷匙正著。而無下置匙著之文。當以何時下置耶。要訣合飯蓋在告利成後。其以此時下置耶。

下匙著。似涉闕文。然當在辭神前合飯蓋時。以此行之可也。

進茶。要訣墓祭徹羹進熟水雲。則進茶時當徹羹。而儀節但曰置匙著旁。而無徹羹之文。當從何說。

進茶之時。不言徹羹。似是蒙上文徹酒及肝之例。未必爲闕文也。如何如何。

忌祭告利成一節。亦可行否。

告利成。本在受胙條內。似不必行。然在喪禮虞卒哭。亦皆一一行之。則恐此亦當行無疑。

有事則告。按正至朔日儀。正至雖入俗節。旣不變正至朔望參之文。則恐不必懸註於此。

正至饌品旣入俗節。此當別文以明之。

主婦抱子再拜。主婦當四拜。而此曰再拜者。蒙上挾拜之文然耶。

生子者再拜。恐來諭爲是。但虞祭亞獻下獨言四拜。未詳其義。蓋一書中他無所見故也。

答鄭眞卿問禮○十二月二十三日[編輯]

海西之中此邑尤甚貿貿。親喪變除之節。亦有可駭之擧。父在遭母喪者。不行練祭於十一月。以初忌爲小祥。而直脫衰服着白笠。以再忌爲大祥。祥後間一月爲禫祭。始墨初忌所著之笠。爲其父者則妻喪無練祥禫三節。而脫服於初忌。一與不杖期者一樣。禮俗之壞。一至於此。常用歎嘅矣。茲者劉汝良遭此喪。欲行練祭。則其父曰吾年過八十。而未見行練祭於十一月者。汝假託學禮。而欲爲母短喪乎。汝雖行祭。我不可參。至請門長納說。而終不回聽。不得已一如鄕俗之爲。厥後有一人謂汝良父曰。若終如此。子必得罪儒門。須於三月後行禫而脫白笠雲。則其父動於得罪之說。始許十五月而禫。汝良以比問之。尙樸答曰誠若此無着白笠以過一年之事。可免駭人所視。而但初旣不行練祭。欲只行祥禫二祭而服闋亦豈不大悖於禮意乎。反不若以父命爲重。而一循鄕俗之爲愈也。未知如何也。

所謂父命爲重之善者。伯夷則其父已死。無可變化之道。又讓國之事自好也。今汝良之父尙存。自當行喩父母於道一節。服母喪以禮。又非棄命爭國之比。其爲得罪儒門之語所動者。豈不亦動於得罪經禮之說乎。以此言之。恐皆汝良不早圖之過也。今如來示則雖曰以父命爲重。終是得罪於經禮。如或者之說。雖免於白衣冠一年之制。終是無練祭之喪。莫可善變於其間也。奈何奈何。

此處有人。於虜亂亡失高曾以下神主。事定。祖以下神主則改造。而以紙榜祭高曾。其人死後。其子始覺紙榜之非。問於尙樸。答雲前日之不造。甚無謂。雖過五十年之久。到今追造恐不可已。又問造於何所。答雲若不記亡失之所。則似當於墓所未知如何。

此段若主家禮而言之。失主雖久。可以改造而無疑矣。若以禮經國制而參之。降殺以兩之制。終爲不刊之大典。雖不得追改其主。而姑以紙榜行之。恐或未爲不可。其改造之處則來示似可矣。

高益之來問有人以痘患未行禫祭。欲追行。尙樸答雲過時不祭。禮有明文。脫白笠時。但當哭而除之。未知如何。

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