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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畜牧產業與事業營運困難之紓困及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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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畜牧產業與事業營運困難之紓困及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110年5月26日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命令
2021年5月26日

  1.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900424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生效。
  2.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90042672號令修正發布第1、3、6點規定
  3.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1100042730號令修正第8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畜牧業者,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時,提供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以減少疫情對相關業者及產業之衝擊,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受理依本作業規範提出之補助申請:

(一) 家畜產品拍賣價近一個月均價下跌至近三年同期均價百分之九十以下,辦理逾量家畜去化之屠宰、凍存、加工、國內外行促銷及短期家畜產銷調節之計畫性生產及種畜淘汰作業。

(二) 家禽產品產地價近一個月均價下跌至近三年同期均價百分之九十以下,辦理逾量家禽去化之屠宰、凍存、加工、行促銷及短期家禽產銷調節之計畫性生產及種禽淘汰作業。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定營運困難,且具下列資格之畜牧業者,始得適用本措施:

(一) 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中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畜牧場。

(二) 已取得營運許可證或申辦中之禽畜糞堆肥場。

(三) 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四) 已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申辦中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之屠宰場。

(五) 其他經營畜牧相關產業之產銷班、農民團體及農業企業機構(以下簡稱農企業)。

四、前點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依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及格式研提之計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全國性畜禽產業團體、公協會彙整後,轉送本會。

五、前點申請,由本會畜牧處視各單位需求,統籌調整計畫額度。

六、第四點第二款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借款人應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 經辦機構應轉請本會畜牧處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補貼其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應繳利息。

(三) 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自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四) 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七、依本作業規範補助家禽畜牧場之範圍及基準如下:

(一) 加強推廣團膳食材選用國產特色禽品,如土雞、鴨肉及加工品等產品,每公斤獎勵五元至八元。

(二) 淘汰老母鴨、土種母雞、種母鴨,每隻獎勵三十五元至一百元。

(三) 辦理家禽產品展售促銷暨行銷發表活動:因政策性需要、活動項目、加強食品安全或新技術之推廣、業務宣導等工作,依其性質、時間、地點及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四) 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範計畫。

八、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九、本輔導獎補助計畫之執行項目不得與本會或其他各公務單位補助項目重複,經查有該等情事,將收回獎助金,並取消其申請相關輔導補助計畫之資格二年。


附件一

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
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
(休閒農場業者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者,不適用之)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新貸案件 □舊貸案件):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貸款項目
貸款金額(餘額) 新臺幣         元整 貸款期間            年
貸款用途 □資本支出: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週轉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本人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證明符合下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營運困難認定條件(請勾選):

□國內拍賣、批發或相關交易場所之運作連續中斷達七日。

□農產品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低於近三年同期之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

□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量低於近三年同期之交易量。

□漁船出海作業航次或日數低於近一年同期之航次或日數。

□休閒農場近一個月之營業額低於前一年同期營業額百分之十五以上。

□農產品外銷量或值低於前一年同期之外銷量或值。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貸款經辦機構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勾選本項者,應提供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之佐證資料)。

三、本人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已知悉並已充分瞭解下列事項(未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者免勾選):

□於貸款利息補貼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違反者,應即收回補貼之利息(非屬法人、團體者,免勾選)。

□本貸款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以上資料屬實,如經查證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其他未能符合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之相關規定,或有不實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本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由貴貸款經辦機構收回貸款,或收回補貼之利息。


此致

  (貸款經辦機構)

申請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
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
(休閒農場業者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者,不適用之)

貸款經辦機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借款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營運困難認定條件。

二、借款人是否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貸款利息補貼措施(請勾選):

□適用貸款利息補貼措施,經查借款人符合下列對象之一:

□借款人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之補貼名冊所列對象。

□非屬上開補貼名冊所列對象,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認定符合利息補貼適用對象(勾選本項者,應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認定之佐證資料)。

□不適用貸款利息補貼措施。


經辦人員    覆核    主任(襄理)    秘書(副理)    總幹事(經理)


*佐證資料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未能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者,不適用本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惟借款人如符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及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規定,得依該等規定申借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辦理本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所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依產業類別區分,農糧業為農糧署、畜牧業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漁業為漁業署、休閒農業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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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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