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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縣糧食局關於開放農貿糧食市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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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縣糧食局關於開放農貿糧食市場的通告
(65)台糧農字第062號
1965年2月19日
發布機關:台山縣糧食局

台山縣糧食局

關於開放農貿糧食市場的通告

(65)台糧農字第062號

我縣六四年度糧食徵購任務已經完成,為了有利於糧食餘缺調劑,從現在起,在全縣範圍內開放糧食農貿市場。現將有關糧食市場開放的幾項規定通告如下:

(一)所有集體和個體的多餘糧金,不用任何證明和手續,一律允許到糧食市場自由交易。

(二)交易價格,均由買賣雙方自行議定。

(三)嚴格禁止轉手買賣糧食,進行投機倒把活動。不准小商版插手經營糧食。

(四)集體伙食單位,不准在市場購糧。糧食複製行業如要到市場購置糧食作原料,須經糧食部門批准才能釆購。


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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