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5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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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30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19.03.24 ) |
呈悉業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律師曾處拘役或徒刑以上之刑,縱經宣告緩刑,而在緩刑期內,仍應依律師章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登錄,非俟緩刑期滿未撤銷宣告,不得聲請回復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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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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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19.03.24 ) |
呈悉業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律師曾處拘役或徒刑以上之刑,縱經宣告緩刑,而在緩刑期內,仍應依律師章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登錄,非俟緩刑期滿未撤銷宣告,不得聲請回復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