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7 頁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14 條 ( 24.11.2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以瓶之形式使用於商標之圖樣中,即非依商標法第十四條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者,不得否認其註冊之專用效力。

  (二)以圖形文字使用於商標之圖樣中,苟不違反商標法第二條所列各款,仍可作為商標予以註冊。

  (三)兩商標是否相似,或不相似,應就具體之兩商標通體觀察,未便懸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