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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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9 頁 |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乃就法院未認清算人有解任之必要時特設之規定,倘法院認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人有違法或不稱職情事,而有解除任務之必要,自得依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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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9 頁 |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乃就法院未認清算人有解任之必要時特設之規定,倘法院認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人有違法或不稱職情事,而有解除任務之必要,自得依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