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3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50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0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8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5、15 條 ( 19.02.10 ) |
典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依同編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為限,始適用舊法規。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關於聽憑典主過戶投稅之規定,係屬不得回贖之典產,依同編施行法第二條,應適用同編關於典權之規定,從而就該辦法第八條所為之解釋,在同編施行後,無再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