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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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0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0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83 頁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5、15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典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依同編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為限,始適用舊法規。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關於聽憑典主過戶投稅之規定,係屬不得回贖之典產,依同編施行法第二條,應適用同編關於典權之規定,從而就該辦法第八條所為之解釋,在同編施行後,無再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