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2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5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4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
凡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害之個人,仍不失為直接被害之人,誣告罪所侵害之法益,雖一方為國家之審判權,但其成立,既以使人受處分之目的為要件,其被陷害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