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6 頁 | |
來電所述情形,縣判如在特種刑事臨時法庭取消以後,即屬管轄錯誤,並非當然無效,未確定前應依上訴程序照刑訴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若已確定,應經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始得另行起訴,依通常程序審判。
←司法院院字第1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6 頁 | |
來電所述情形,縣判如在特種刑事臨時法庭取消以後,即屬管轄錯誤,並非當然無效,未確定前應依上訴程序照刑訴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若已確定,應經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始得另行起訴,依通常程序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