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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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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駁回處分聲請再議,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定七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