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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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9 頁 | |
對於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駁回處分聲請再議,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定七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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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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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駁回處分聲請再議,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定七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