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6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9 頁 | |
對於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駁回處分聲請再議,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定七日期限。
←司法院院字第16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9 頁 | |
對於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駁回處分聲請再議,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定七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