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6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72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2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5 頁 | |
河岸私有之田地,因水道變遷,致坍沒一部或全部者,其所有權依土地法第九條所定,應即視為消滅,除該岸土地回復原狀時,仍得回復其所有權外,不得以對岸淤地增多,請求撥補。
←司法院院字第172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2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5 頁 | |
河岸私有之田地,因水道變遷,致坍沒一部或全部者,其所有權依土地法第九條所定,應即視為消滅,除該岸土地回復原狀時,仍得回復其所有權外,不得以對岸淤地增多,請求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