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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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 24.02.01 ) |
父母為其未成年之子女與他人解除婚約,所受敗訴之判決,關於訟費部分得向該父母執行者,以該父母係判決所列之訴訟當事人為限,若僅列為法定代理人,即不問其子女有無私財,均不得就法定代理人之財產,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