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4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4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父母為其未成年之子女與他人解除婚約,所受敗訴之判決,關於訟費部分得向該父母執行者,以該父母係判決所列之訴訟當事人為限,若僅列為法定代理人,即不問其子女有無私財,均不得就法定代理人之財產,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