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8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所謂執持槍械,指執持槍枝或其他器械而言,與同條第八款、第十款持械之用意相同,聚眾搶劫之人,雖未持槍枝,單持刀械,亦可構可同條第十三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