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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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1 頁 | |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所謂執持槍械,指執持槍枝或其他器械而言,與同條第八款、第十款持械之用意相同,聚眾搶劫之人,雖未持槍枝,單持刀械,亦可構可同條第十三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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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1 頁 | |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所謂執持槍械,指執持槍枝或其他器械而言,與同條第八款、第十款持械之用意相同,聚眾搶劫之人,雖未持槍枝,單持刀械,亦可構可同條第十三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