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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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2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3 條 ( 24.01.01 ) |
檢察官誤乙為甲偵查起訴,法院仍誤乙為甲判處罪刑,此種事實錯誤之有罪判決確定後,如實際受有罪判決之某乙,所提出之新證據,足認其對於該案應受無罪之判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相合,自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