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9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4 頁 | |
移轉或指定法院之管轄,不限於起訴以後,已於本年四月二十二日解釋在案 (參照院字第六三號解釋載司法公報第二十號) ,在起訴前果應指定或移轉管轄,檢察官自可依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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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4 頁 | |
移轉或指定法院之管轄,不限於起訴以後,已於本年四月二十二日解釋在案 (參照院字第六三號解釋載司法公報第二十號) ,在起訴前果應指定或移轉管轄,檢察官自可依法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