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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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4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0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 24.01.01 ) |
公署劃出一部為職員眷屬居住,如另闢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自不能謂為公共之場所,其在該眷屬寢室內單純賭博財物,尚難論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罪。
聲請書
附江西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案據代理河口地方法院檢察官陳士誠文化電稱。「按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所謂公共場所。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五號解釋。公署固亦屬之。惟有一疑義。例如郵務機關向例准許職員住眷於郵政局內。倘在此項職員眷屬寢室內賭博。是否認為在公共場所賭博。成立該條之罪。茲有甲乙兩說。甲說、謂職員眷屬寢室。既附屬於公署內。即為公署之一部。如在其中賭博。自應成立在公共場所賭博罪。乙說、謂職員眷屬寢室。雖附屬於公署內。但既劃為職員眷屬寢室。平時非為辦公場所。而為職員起居之地。公眾且不得自由出入。自不能以其附屬於公署之內認為公共場所。使在其中賭博負該條之罪責。兩說各持之有理。未敢擅斷。理合電請鑒核。賜予轉呈司法院解釋令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查郵務機關與公署相同。依鈞院院字第二○二五號解釋自為公共場所。但該機關既經劃出一部為職員眷屬寢室。平時又不在內辦公。顯難認為公共場所。亦非公眾所得自由出入。縱令在該寢室內賭博。依照鈞院院字第一四○三號解釋。如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情形。似以原代電所稱乙說為是。惟事關法律疑義。本處未敢擅專。除令指外。理合據情呈請鈞院鑒核。賜予解釋指令祗遵。謹呈司法院院長居。署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部德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