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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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3 頁 | |
查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並未分別刑法總則或分則,當然包括總分則而言。至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謂本刑者,即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所規定之刑,但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罪者,固以刑為標準定法院之管轄,而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則以罪為標準定法院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