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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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25 頁 | |
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 14 條 ( 18.02.05 ) |
國籍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謂非中國人不能享有之權利,係指依法令之規定,惟中國人始能享有之公權或私權而言,例如訓政時期約法第七條所稱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惟中華民國國民始能享有,土地法第十七條及其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土地權利,亦惟中華民國人始能享有,依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漁業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礦業權、漁業權非中華民國人不能取得,依中央銀行法第七條、中國銀行條例第四條、中國農民銀行第四條之規定,各該銀行之股份,亦非中華民國人不能認購,其他法令上規定,惟中國人始得享有之權利,不及一一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