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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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2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 24.02.01 ) |
(一)高等法院或分院於其管轄區域內劃分數區,各派推事巡迴審判者所劃之區,不過為巡迴審判推事事務分配之標準,非其獨立之管轄區域,故兩第一審法院管轄區域毗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如該兩法院係以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為其直接上級法院,則雖不屬於同一巡審區,當事人亦得任向其中一區之巡迴審判推事聲請指定管轄。
(二)第一審判決後,如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亦得聲請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