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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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4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營業必有資本,拍賣業及牙行業非能獨異,惟資本不必為金錢,得以其他之物及勞務信用充之,營業牌照稅應按資本額分別劃分等級課稅,為營業牌照稅法第三條所明定,徵收拍賣業及牙行業之營業牌照稅,自應遵照辦理,不得以其全年營業總收入額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