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2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7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4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0 頁 | |
鹽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關於追繳法外利益之處分,應由鹽務機關處理,不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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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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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關於追繳法外利益之處分,應由鹽務機關處理,不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