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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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212、339 條 ( 24.01.01 ) |
單純偽造菸類專賣憑證,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論處,業經本院以院字第二七一六號指令解釋有案,設偽造此項憑證已至行使而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應分別既遂未遂情形,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並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