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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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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2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法院之組織與地方法院不同,原告訴人就其初級管轄案件聲請再議,應由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受理,送卷程式準用上訴程序中送卷之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