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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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8 頁 | |
縣法院之組織與地方法院不同,原告訴人就其初級管轄案件聲請再議,應由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受理,送卷程式準用上訴程序中送卷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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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法院之組織與地方法院不同,原告訴人就其初級管轄案件聲請再議,應由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受理,送卷程式準用上訴程序中送卷之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