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6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35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5 頁 | |
第一審於應行辯論之案件,未經辯論而為判決,係程序違法,第二審應撤銷之,自為實體上之審判,不得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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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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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於應行辯論之案件,未經辯論而為判決,係程序違法,第二審應撤銷之,自為實體上之審判,不得發回原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