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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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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於應行辯論之案件,未經辯論而為判決,係程序違法,第二審應撤銷之,自為實體上之審判,不得發回原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