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0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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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7 頁 | |
農、工、商、教育等會,如係辦理該地方關於農、工、商、教育公共事務之團體,自屬各地方救濟院規則第八條所稱之地方法團,院字第二八九號解釋所稱僅就一職業或文化所組織之團體,為法令所認許者,係指就特定一職業或文化所組織,非關地方公共事業之團體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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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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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工、商、教育等會,如係辦理該地方關於農、工、商、教育公共事務之團體,自屬各地方救濟院規則第八條所稱之地方法團,院字第二八九號解釋所稱僅就一職業或文化所組織之團體,為法令所認許者,係指就特定一職業或文化所組織,非關地方公共事業之團體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