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7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53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3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9 頁 | |
綁匪於擄人勒贖外,同時侵入事主住居,有刑法或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上之強盜行為,其間苟無方法結果之關係,自應併合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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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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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匪於擄人勒贖外,同時侵入事主住居,有刑法或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上之強盜行為,其間苟無方法結果之關係,自應併合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