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9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63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3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5 條 ( 18.09.24 ) |
外國合夥商行之經理人,以其商行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如該商行合夥員已不在中國或有其他難使該合夥員負責情形時,自應比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五條之特別規定,由行為人即經理人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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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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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5 條 ( 18.09.24 ) |
外國合夥商行之經理人,以其商行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如該商行合夥員已不在中國或有其他難使該合夥員負責情形時,自應比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五條之特別規定,由行為人即經理人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