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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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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3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5 頁

相關法條: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5 條 ( 18.09.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外國合夥商行之經理人,以其商行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如該商行合夥員已不在中國或有其他難使該合夥員負責情形時,自應比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五條之特別規定,由行為人即經理人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