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 頁 | |
在懲治綁匪條例施行前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施行後,所發生之擄人勒贖案件,已經第一審判決,現尚繫屬於上訴審或覆判審者,仍應適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處斷。
←司法院院字第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 頁 | |
在懲治綁匪條例施行前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施行後,所發生之擄人勒贖案件,已經第一審判決,現尚繫屬於上訴審或覆判審者,仍應適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