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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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17 頁 | |
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提起之第三審上訴,依新法施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既應依新法認其合法與否,則無論其不服之第二審判決在新法施行前已否送達,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者,即應受新法第四百三十三條所定之限制,至新法施行前已受第二審判決之送達,而上訴利益不逾舊法所定之一百元或二百元者,依照舊法既係不得上訴,又無特許上訴之規定,即應以原判確定為理由,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與新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限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