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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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 頁 | |
(一)凡未經專設辦理初級案件檢察官之地方法院,應以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為上級,其已經專設者,應以該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為上級。
(二)得用書面審查。
(三)告訴人對於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不服時,得再向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聲請再議,至管轄該案之終審法院首席檢察官而止,其不服續行偵查之不起訴處分,仍得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