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83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82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3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6 頁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6 條 ( 21.09.27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六條,既定為省政府所轄區域,則其仲裁委員之推定,自應由全省之工人團體及雇主團體行之。

  (二)雇主方面,應由雇主所組織之同業公會推定之。

  (三)仲裁委員之推定方法,由實業部定之,同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已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