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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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6 頁 | |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6 條 ( 21.09.27 ) |
(一)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六條,既定為省政府所轄區域,則其仲裁委員之推定,自應由全省之工人團體及雇主團體行之。
(二)雇主方面,應由雇主所組織之同業公會推定之。
(三)仲裁委員之推定方法,由實業部定之,同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已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