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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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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2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7號解釋》
院解字第3128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議定調解款而未作成調解書時,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者,除調解前已起訴外,非經當事人起訴,不得予以裁判,但不得命聲請人起訴,依同條項作成調解書,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同條例第二項所定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屆滿前,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者,調解書失其效力,不得以對於調解條款未經同意之當事人不於期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