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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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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4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公職選舉之爭議,其性質本非民事訴訟,惟法律設有得向法院提起選舉訴訟之明文者,始依民事訴訟程序辦理,關於鄉鎮民代表選舉之爭議,在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既無如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自不得向法院提起選舉訴訟,即不發生起訴應否限以期間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