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5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第一審法院審判之案件,應命原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不得因其前依偽法令已向偽法院繳納裁判費即不予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