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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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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28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7號解釋》
院解字第3288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等法院或分院提審自為判決之特種刑事案件,雖未於主文中宣示原判決撤銷,但案經提審,其初判應解為已予撤銷,自應依照提審後之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