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等法院或分院提審自為判決之特種刑事案件,雖未於主文中宣示原判決撤銷,但案經提審,其初判應解為已予撤銷,自應依照提審後之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