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7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日 |
糧戶欠賦未完,由經征機關函經司法機關查封欠賦產業後,所欠之賦經豁免或停征者,該糧戶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提起異議之訴,如有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裁定,並應停止強制執行,其未提起異議之訴者,除停征期間已滿應再行征收時仍應繼續執行外,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執行處得指示其起訴或函詢經征機關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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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日 |
糧戶欠賦未完,由經征機關函經司法機關查封欠賦產業後,所欠之賦經豁免或停征者,該糧戶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提起異議之訴,如有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裁定,並應停止強制執行,其未提起異議之訴者,除停征期間已滿應再行征收時仍應繼續執行外,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執行處得指示其起訴或函詢經征機關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