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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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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8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船戶與甲商訂約運送甲商所受鹽務機關委託承運之鹽,該船戶既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之人,如侵占此項鹽斤除與甲商有共犯關係外,僅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