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6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56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8號解釋》
院解字第3569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既稱前二項情形 (即第一項施打嗎啡或吸用毒品者第二項吸食鴉片者) 應勒令禁戒,其下文所稱經勒令禁戒斷癮後復行施打或吸用,則吸用二字自係兼指吸食鴉片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