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4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64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1號解釋》
院解字第3642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褫奪公權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係指在褫奪公權期內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