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3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
來文所述情形 (以裁定科處罰鍰之一切稅法如無特別准許之規定,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均不得就該裁定提起抗告,既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四號解釋有案,而此項裁定各稅法又無送達檢察官之規定,該裁定顯有違法或不當,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可否轉請檢察官代為抗告。) 不得由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轉請檢察官代為抗告,此項裁定一經確定,別無補救辦法。
←司法院院解字第39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9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
來文所述情形 (以裁定科處罰鍰之一切稅法如無特別准許之規定,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均不得就該裁定提起抗告,既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四號解釋有案,而此項裁定各稅法又無送達檢察官之規定,該裁定顯有違法或不當,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可否轉請檢察官代為抗告。) 不得由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轉請檢察官代為抗告,此項裁定一經確定,別無補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