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87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中藥店憑方配藥出售而不另立發票者,該藥方係與修正印花稅法稅率表第一目註釋欄所謂以顧客持來據以售貨代替使用之憑證之性質相當,自應貼用印花稅票。
←司法院院解字第408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87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40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中藥店憑方配藥出售而不另立發票者,該藥方係與修正印花稅法稅率表第一目註釋欄所謂以顧客持來據以售貨代替使用之憑證之性質相當,自應貼用印花稅票。